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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可獲雙重賠償!

  2016年2月26日,張大山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交警認定張大山不承擔事故責任。

  2016年4月1日,家屬與肇事方就侵權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由肇事方賠償各項損失510468.5元。

  2016年5月16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大山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為因工受傷。

  2017年3月27日,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撥付給家屬工傷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額186760.02元(該金額依照2016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減去了家屬獲得的肇事方賠償金額510468.5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差額6122.95元。

  2017年6月25日,單位按人社局審核結果通知家屬,家屬不認可該金額,認為應當獲得雙重賠償,單位需全額給付工傷待遇,雙方發(fā)生爭議,家屬狀告單位需全額支付工傷待遇,先后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程序。

  一審判決:從第三方已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單位只應承擔補足差額部分工亡保險待遇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風險。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shù)南嚓P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shù)陀诠kU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shù),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guī)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張大山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受損傷已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從第三方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單位只應承擔補足差額部分工亡保險待遇的責任。

  家屬應當享受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48808.52元,扣減已獲得的第三方賠償款510468.5元,差額為138340.02元。

  根據(j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可按規(guī)定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歐漢輝符合工亡職工父母供養(yǎng)條件,其應當享受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間總額應為15985.44元(4098.83元×30%×13個月),扣減第三方賠償款8887.5元,差額為7097.94元。

  綜上,法院判決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額138340.02元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差額7097.94元。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相關規(guī)定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對于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工傷、工亡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情況無明確規(guī)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jù)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之規(guī)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中對于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情況賠償辦法有詳細規(guī)定。一審法院適用《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屬向高院申請再審稱,原判的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沖突。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法律關系,與侵權法律關系不同,獲得侵權人的賠償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全國范圍內已有大量支持雙重賠償?shù)纳О咐,本案理應同案同判?/p>

  再審庭審中,家屬確認,因單位已補足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8887.5元,且已支付了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每月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1229.65元,所以再審請求變更為:1.撤銷二審民事判決;2.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10468.5元;3.單位從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1229.65元;

  高院判決:除醫(yī)療費等直接費用之外,勞動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高院再審認為,一、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責任競合時,如勞動者執(zhí)行任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傷,一方面可依據(jù)侵權行為法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請求保險給付,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的保護范圍不同,互不排斥。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fā)生工傷,單位和職工履行了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義務,就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即使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亦未損害單位或侵權人的權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于2014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也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所以除醫(yī)療費等直接費用之外,勞動者可以在有限范圍獲得雙重賠償。

  本案中,家屬應當獲得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48808.52元,因單位已支付138340.02元,還應支付510468.5元,不應當扣減其已獲得的第三方賠償款金額510468.5元,家屬應當享有獲得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全部金額的權利。

  綜上,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高院判決如下:撤銷二審判決,單位向家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10468.5元及從2019年1月起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1229.6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18)川民再787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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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4-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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