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的勞務派遣過程中,有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所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中,并未將由用工單位應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用同由其承擔但通過勞務派遣單位代收代付給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金及其他福利分清列明,而是捆綁在一起僅確定一個總額,由勞務使用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這就為派遣單位克扣員工勞動報酬、少繳甚至不繳納社會保險金、剝蝕其他福利等打開了方便之門。不但使用工單位而且也給員工個人甚至勞動保障部門,監(jiān)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及時足額地代收代付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金及其他福利帶來了困難。有的雖然在《勞務派遣合同》中規(guī)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自身應得的管理費和代收代付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金及其他福利,但用工單位未能切實履行對勞務派遣單位代收代付情況進行必要的跟蹤和監(jiān)督的職責,從而給某些勞務派遣單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我國人力資源供大于求、勞動者求職愿望非常迫切,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guī)有待健全規(guī)范,勞動保障部門監(jiān)督檢查力量和為度都不夠的情況下,少數(shù)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使用單位甚至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勾結曾漠視法律責任和社會保障義務,肆意侵害員工的正當權益。所有這些都將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勞務派遣的健康發(fā)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