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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絕哺乳期員工繼續(xù)請事假,員工強休構成曠工嗎?

  孫某于2016年4月21日入職某公司,任質(zhì)檢員,雙方簽訂了起止期限為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的勞動合同。

  孫某在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休病假,在2021年1月8日(分娩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間休產(chǎn)假。

  產(chǎn)假期滿后,孫某又向公司申請休事假,經(jīng)公司批準,孫某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間休了事假。

  上述事假還沒到期,孫某以“孩子不能用奶瓶吃奶”為由,又向公司提出繼續(xù)請事假,但被公司拒絕。

  2021年7月9日,公司向?qū)O某送達到崗通知,其中載明:“……,現(xiàn)事假即將到期,通知你于2021年7月13日返回工作崗位,不再批準任何請假或續(xù)假,若未按要求返崗,公司將對你按照曠工處理,并根據(jù)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未提前報備部門經(jīng)理或事后未說明原因而無故缺勤者、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xù)或請假未得到批準而擅自休假者視為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3個工作日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扣發(fā)工資、調(diào)崗、降薪或開除處理’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7月12日事假期滿后,孫某未到公司上班。

  2021年7月20日,公司向?qū)O某送達辭退通知,以孫某在收到前述到崗通知后,“未經(jīng)任何批準下至今未返回工作崗位,連續(xù)曠工已達五天,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guī)定”為由,根據(jù)《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與孫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2021年7月22日,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969元。仲裁委未支持,孫某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孫某的行為已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這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guī)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yè)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據(jù)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基于孫某哺乳嬰兒的特殊需要,在孫某產(chǎn)假期滿后又批準孫某休了兩個月的事假,已較為合理的支持了孫某的特殊需求。然而,提供勞動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基本義務,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享有的基本權利。據(jù)此,對孫某在兩個月的事假期滿后基于同樣事由繼續(xù)請事假的要求,公司有權予以拒絕。

  雖然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公司曾向?qū)O某送達或公示過《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但公司事先已通過到崗通知明確告知孫某,不再批準孫某的事假申請,如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上班則視為曠工,且當月累計曠工1-3個工作日者,最高可給予開除處理。即公司已明確告知孫某曠工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標準和后果,但即便如此孫某在事假期滿后仍未到崗上班,故公司認定孫某構成曠工的做法并無不當。

  上述情況下,公司在當月累計曠工3個工作日時并未立即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在孫某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的情況下才與孫某解除了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公司在作出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之前,已盡到充分、必要的注意義務,為孫某預留了充分的糾錯空間,而孫某未及時調(diào)整其行為的做法亦明確反映了其拒絕到崗上班的堅決態(tài)度。

  綜上,法院認定孫某的行為已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公司據(jù)此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事實依據(jù)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孫某關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上訴:公司逼我在嬰兒和工作之間做出選擇,應當支付賠償金

  孫某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逼迫我在回來上班和喂養(yǎng)嬰兒之間進行選擇,且在我哺乳期內(nèi)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國家之所以規(guī)定了哺乳期,就是考慮到嬰兒喂養(yǎng)的客觀需求存在,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在哺乳期內(nèi),嬰兒需要母乳喂養(yǎng)顯然是正當?shù)摹N乙驗椤昂⒆硬豢铣阅唐俊毕蚬旧暾埵录,并非我自行編制的理由,或者為了逃避勞動所致,而是存在切實的困難無法置之不理。

  2、公司對我的客觀情況毫無顧忌,強硬的要求我在嬰兒和工作之間做出選擇。要么回來上班,要么喂養(yǎng)嬰兒。我作為一個母親,無論如何不能舍棄自己的孩子,不能在嬰兒未脫離母乳的情況下,強行讓嬰兒吃奶瓶或流食,如果嬰兒因此產(chǎn)生無法挽回的后果,我一生都將自責。我迫不得已在工作和孩子之間選擇了孩子。公司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

  二審中,孫某確認其子沒有吞咽類疾病,就孩子不接受奶瓶喂養(yǎng)的情況,其亦未曾就醫(yī)。

  二審判決:孫某產(chǎn)假期滿后,公司又批準了兩個月的事假,已較為合理地照顧了孫某提出的哺乳嬰兒的特殊需求,公司不同意繼續(xù)請事假無違法之處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應當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用人單位正當?shù)墓ぷ靼才偶皶r間要求提供勞動,是社會公眾所認可的基本勞動紀律,勞動者應當遵守。

  孫某的產(chǎn)假于2021年5月12日到期,在孫某產(chǎn)假期滿后,公司又批準孫某休了兩個月的事假,已較為合理地照顧了孫某提出的哺乳嬰兒的特殊需求。孫某在兩個月的事假期滿后基于同樣事由繼續(xù)請事假,但孫某所主張不能到崗工作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公司未予批準,并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通知孫某返崗工作,無違法之處,亦屬合理正當。

  公司已明確告知孫某如不按時到崗則視為曠工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孫某在收到返崗通知后仍拒絕返崗工作,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曠工。孫某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已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公司在此情況下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行為。對孫某關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京02民終329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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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wǎng)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wǎng)》 時間: 2024-08-2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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