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訴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的實踐解讀
核心要點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相關公共交通工具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常住地、單位宿舍之間的合理路徑。司法實踐中,法院判定“上下班途中”時,須考慮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是否存在坐班需求、是否有固定工作時間、事發(fā)當日是否有領導指派的外出工作、是否履行了請假手續(xù)以及行為是否合乎常理。
《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因工受傷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取醫(y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推動工傷預防與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正義原則,是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范圍的合理延伸,體現(xiàn)了對職工權益的傾向性保護。因此,對“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合理性判斷至關重要,非正常合理時間段內發(fā)生的事故,即使處于前往工作地的過程中且非本人主要責任,通常情況下亦難以認定為工傷。
基本案情概述
原告張某甲訴稱,其丈夫王某甲系第三人勝某公司的職員。2022年1月4日,王某甲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上海市浦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于同年2月15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王某甲負同等責任。張某甲認為王某甲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故對兩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決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浦東人社局答辯稱,王某甲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在其合理的上班途中時間范圍內,且事故發(fā)生地與從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合理路線不符;此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認為王某甲的情形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其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上海市浦東區(qū)政府贊同浦東人社局的觀點,認為所作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遵循法定程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第三人勝某公司則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法院審理查明
經查明,勝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自2016年5月起,王某甲任職于該公司,并于2019年2月與勝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作合同,工作地點為公司在宣鎮(zhèn)東路的注冊地。盡管2021年12月王某甲大部分時間在外出差,勞動合同未能及時續(xù)簽,但勝某公司確認直至2022年1月4日與王某甲依然存在勞動關系。王某甲租住在上海市某區(qū)張橋村利民23組某號。
2022年1月4日早晨9時49分,王某甲騎電動車在上海市申杰路宣新路附近與一案外人駕駛的小型越野車發(fā)生碰撞。當日傍晚20時許,王某甲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去世。
2022年1月29日,勝某公司向浦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浦東人社局于2月7日受理后啟動工傷認定調查,并要求勝某公司在三十天內補充提交王某甲事故當日由公安或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結論。
2022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某甲駕駛電動車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輛,案外人駕車超速行駛,雙方對事故的發(fā)生作用相當且有過錯,故雙方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甲家屬對這一認定提出復核申請,導致浦東人社局暫停工傷認定調查。2022年3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最終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鑒于中止原因消除,浦東人社局于2022年8月8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在工傷認定調查期間,浦東人社局對原告張某甲及王某甲的同事王某乙、陳某某、張某丙進行了訪談記錄。張某甲稱,公司不對王某甲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2022年1月4日,王某甲曾在車間接聽電話后離開,上午9點04分與她在出租屋通過視頻通話,隨后告知有事外出并于9點28分結束通話。而王某乙、陳某某、張某丙證實,王某甲在不出差時的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半至下午4點半,公司雖對其考勤管理相對寬松,無打卡要求,但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內王某甲仍需在工廠內工作。他們回憶,2022年1月4日早上,王某甲大約8點到車間詢問陳某某問題,隨后在8點50分左右接到電話后離開工廠,未曾向主管張某丙匯報或請假。當天,公司并未指派王某甲外出工作。
2022年8月30日,浦東人社局根據(jù)調查結果,認定王某甲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即對2022年1月4日王某甲遭受的交通事故不予認定為工傷。
張某甲對決定不滿,遂向浦東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浦東區(qū)政府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復議申請后予以受理,并于10月10日要求浦東人社局作出答復。浦東人社局于同月18日簽收,并于24日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因案情復雜,浦東區(qū)政府于2022年11月21日決定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經審查,浦東區(qū)政府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判決理由及結果
法院判決指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浦東人社局作為當?shù)毓kU事務管理部門,具備處理本區(qū)域內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職權。浦東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受理并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
根據(jù)已查明事實,王某甲在第三人公司擔任售后服務工作,其日常上班時間為上午7:30至下午4:30,如無出差或其他特別安排,應在工廠內工作。2022年1月4日,總經理張某丙未給王某甲安排工作,且王某甲也未向張某丙報告當天有其他工作任務。因此,當日9時49分王某甲在上海市申杰路宣新路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合理上班途中時間段內。據(jù)此,王某甲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關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款規(guī)定。原告主張王某甲系在上班途中遇車禍,但證據(jù)支撐不足。浦東人社局基于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認定王某甲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結論適當。
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浦東區(qū)政府作為浦東人社局的本級政府,有權處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浦東區(qū)政府依法受理并審查了行政復議申請,于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同樣不存在違法之處。
最終,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滬0106行初245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張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滬02行終196號行政判決,維持原判。
引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9條、第79條
一審判決: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3)滬0106行初245號行政判決(2023年4月24日)
二審判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行終196號行政判決(2023年5月18日)
推薦新聞:曠工期間有休息日會中斷“連續(xù)曠工”嗎?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3-20 11:08 |
|